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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小规模起征点调至45万元 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5

国家刚刚通知:小规模起征点由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调整为按月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4月1日起执行!更重磅的是……

 

 

 
 
 

重磅!小规模起征点调至45万元

4月1日起执行!

 
 

刚刚!传来利好消息:

 

 

1、自2021.1.1-2022.12.31,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2、自2021.4.1-2022.12.31,将小规模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也下达正式文件:

 

 

再次明确:自2021.4.1-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划重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8、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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