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哪种建筑物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
发布时间:2024-09-17
问:在济南哪种建筑物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答:《办法》明确规定,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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