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7 热度: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从即日起,济南诚贯代理记账公司将陆续对企业家们、社会群众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新《公司法》实施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哪些变化?
答:旧《公司法》有专门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章节,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最显著的要求有三条: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专节,只保留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部分内容。
也就是说,新《公司法》施行后,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一是对股东类型不再限制,取消了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要求,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取消了。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设立多家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了。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依然被限定。因此,出资股东必须严格区分好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混淆在一起,否则,公司一旦有了债务纠纷,很有可能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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